(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上海菲新塑料模具成型有限公司与杨多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菲新塑料模具成型有限公司,杨多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1340号原告上海菲新塑料模具成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屹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丽,女。被告杨多免,女,1980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菲新塑料模具成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多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菲新塑料模具成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丽、被告杨多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菲新塑料模具成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1日上午8时,被告拦住原告送货卡车不让其外出送货,拦截时间为上午8时至11时,导致原告不能按时送货,使客户生产线停线。客户要求原告支付误工费11,500元。同时也耽误卡车司机送其他客户的货物,卡车司机要求原告支付误工费6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2015年9月1日卡车司机误工费600元;2、被告赔偿原告2015年9月1日客户停产误工费11,500元。被告杨多免辩称:原告所说的损失根本不存在,原告是想抵赖赔偿其受伤费用。拦车的起因是因为其之前在原告处帮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工作中受伤,原告拒绝支付其任何费用,原告的负责人避而不见其,所以其就拦了送货车辆,是想让原告的负责人出来解决其之前受伤的费用。当时其只拦了10分钟左右就看到原告负责人来了,就去找原告负责人,之后就没有再拦车。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照片一张,证明被告在2015年9月1日将原告的送货车辆拦住了,而且不是被告说的只拦了10分钟,而是从上午8点到11点一直在车前站着;证据二、裁决书一份,证明我单位与被告已经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也对被告明确说了,到法院解决;证据三、索赔单据2份,一份是600元,一份是11,500元,600元是我们支付给送货司机的,11,500元是我方客户出具的误工证明。针对上述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认可车子是其拦的,但是根本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久的时间,当时其是九点左右到原告单位的,先是看到原告的老板娘来了,后来看到老板来了,其就去找原告老板了;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其都不予认可,因为卡车司机和客户都和原告有利害关系的,肯定会出具这样对其不利的证据。被告杨多免提供拨打110的记录一份,证明在2015年9月1日10点13分因为原告老板和他人骂其、还要打其,后来被公司的人拉住了,所以之后其就到办公室门外报警了,警察也出警了,当时警察要其和原告负责人一起到派出所调解,但原告负责人不同意过去,所以最后其也没有到派出所。针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当时其也报警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上午,被告为2015年6月28日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的费用赔偿问题到原告处,拦住原告方正准备出车送货的卡车,要求原告方负责人出面解决此事,导致原告方的货物不能及时送交客户。后在原告方负责人到公司后,被告的拦截行为就自动终止。同日上午10时13分,因双方无法沟通解决,被告就拨打110,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叶榭派出所民警出警,并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因原告负责人不同意去,要求被告到法院去解决,致使被告的诉求未能得到解决。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2015月9月1日拦截送货卡车的行为,致使其蒙受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在实施维权行为过程中使用不当手段,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秩序,致使原告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而原告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及时采用合法的途径消除侵害,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尽量避免扩大各种经济损失。因此,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多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菲新塑料模具成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杨多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春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