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7)蓬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建勇与蓬莱市潮水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1997)蓬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勇于199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蓬莱市潮水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82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建勇与被执行人蓬莱市潮水建筑公司于2006年7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付申请执行人杨建勇22000元,余款126000元被执行人蓬莱市潮水建筑公司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建勇22000元。现被执行人蓬莱市潮水建筑公司已将余款126000元分期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建勇。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杨建勇放弃追要。本案结案。至此,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建勇与蓬莱市潮水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