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福隆昌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福隆昌印刷有限公司,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厦门福隆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周礼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丹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林宁革,董事长。申请人厦门福隆昌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94857.6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现申请人厦门福隆昌印刷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并申请对申请人厦门福隆昌印刷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94857.6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解除对用于担保的座落于中航城·国际社区(A区)2010JP05-A1地下室二期及D1#-D3#、D5#楼D5#楼3跃4层01单元房屋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昊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毓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