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2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系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被告张某某收到本院传票后,依法提起了反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进行合并审理并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谅解,本诉原告怡心公司放弃向张某某收取2016年1月1日前的物业费,之后物业费正常收取,反诉原告张某某不再向反诉被告怡心物业公司主张小车损伤的任何赔偿。双方当庭各自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鄂尔多斯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