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山东精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精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588号原告山东精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鲲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精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90元,减半收取2249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精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佩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