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34号原告王某某,住涿州市。被告王某甲,住涿州市。被告王某乙,住涿州市。被告王某丙,住涿州市。被告王某丁,住涿州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