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盘登瑞与江门市蓬江区俊恒五金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登瑞,江门市蓬江区俊恒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2370号申请执行人:盘登瑞,女,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629。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俊恒五金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余俊波。盘登瑞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俊恒五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5)第191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000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江门市国土局、江门市公安局车管所、江门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2日,申请人盘登瑞向本院申请,称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向本院书面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23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