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3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58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碧,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泉州市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尤祖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完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住建、国土、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10月18日把被执行人泉州市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反映该公司经营场所为租赁,现已不在经营,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经申请人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