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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巩某申请执行侯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巩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咸渭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已将所有案件4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咸渭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