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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闫×1与闫×2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1,闫×2,闫×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1,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2,男,1933年6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闫×3,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上诉人闫×1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3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闫×1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闫×1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闫×1、闫×3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闫×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