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北京润森投资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北京润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13号负责人:涂宏亮,系该行行长。被告:北京润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姜晓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伟,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告北京润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润森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润森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热收费收益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该《保证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因《供热收费收益权转让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乙方即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北京润森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润森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德天审判员 迟吉岩审判员 王淑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