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济中区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