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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的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的2642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双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