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的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的2642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双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