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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涂伟斌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伟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伟斌,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涂伟斌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温江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伟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伟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伟斌撤回上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查 理代理审判员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