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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常青与被告康巧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常青,康巧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郭常青,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生,无业,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城内。被告康巧英,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无业,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常青与被告康巧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常青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常青的申请系自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郭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常青负担150元。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王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