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常青与被告康巧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常青,康巧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郭常青,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生,无业,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城内。被告康巧英,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无业,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常青与被告康巧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常青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常青的申请系自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郭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常青负担150元。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王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