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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彬与吴玉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吴玉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70号申请执行人张彬,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天义镇傅家卧铺村*组。被执行人吴玉宗,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城县大城子镇瓦南村*组。申请执行人张彬与被执行人吴玉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本 胜审判员 冯海军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蛟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