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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行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华,林绍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行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华,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林绍章,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华与被执行人林绍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