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覃耀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耀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3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耀朗,男,1988年2月1日出生于,壮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住柳州市融安县。有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后于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逮捕。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耀朗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广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耀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耀朗于2015年9月11日12时许,携带钥匙模具、手套、扳手等工具,至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静湖花园小区西区52号楼1单元401室,采取技术开锁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孙某家中,窃取客厅内梅花牌手表1块,小蚁牌YHS-113型摄像头1个(内含金士顿16GB内存卡),窃取卧室内足金手镯1个,足金耳环1对,足金鱼形吊坠1个,足金项链1条,玉坠1个,足金金鱼形吊坠1个,戒指3枚。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足金手镯1个、小蚁牌YHS-113型摄像头1个(内含金士顿16GB内存卡)、足金耳环1对,足金鱼形吊坠1个,足金项链1条、足金金鱼形吊坠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8300余元。被告人覃耀朗后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覃耀朗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了上述所盗赃物并已发还失主孙莉姬。上述被盗足金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3545元、小蚁牌YHS-113型摄像头1个(内含金士顿16GB内存卡)价值人民币171元、足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490元、足金鱼形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1022元、足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820元、足金金鱼形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1313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36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耀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失主陈述、关于被盗手镯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前科材料、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耀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所有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覃耀朗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覃耀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改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覃耀朗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覃耀朗犯盗窃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覃耀朗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耀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卫东速 录 员 穆 莹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