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终7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玲玲,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玲玲,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76769550-6.法定代表人:向云。上诉人张玲玲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张玲玲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玲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