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彭红与伍兴伦、何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伍兴伦,何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481号原告彭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陈刚,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兴伦,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何慧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诉被告伍兴伦、何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红负担。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