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郑金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69号罪犯郑金斌,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撤销对郑金斌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郑金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2月1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郑金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金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郑金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金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金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