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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87号原告苏某,女,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苏某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建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