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薯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薯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62号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薯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克敬,律师。被告金宏伟,男,汉族。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薯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克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宏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薯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1月13日被告金宏伟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1226008的《企业、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金宏伟因工程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至2015年5月4日,即两个月,并约定了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在合同签订时,王清雅因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承诺对被告金宏伟在原告处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书面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约定的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宏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31786.67元(自2014年3月5日起算至2015年12月20日,因为要加收100%的利息,所以按月利率4%计算),共计71786.67元,并利随本清;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薯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申请书1份,拟证明被告金宏伟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2、借款/担保合同1份,拟证明被告金宏伟向原告借款40000元,王清雅提供担保的事实;3、借款借据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金宏伟发放贷款的事实;4、借款人承诺书及金宏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金宏伟的身份情况,并证明被告金宏伟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的,愿以其所有财产归还借款本息的事实;5、保证担保承诺书、工资证明、王清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王清雅的身份及工资情况,及王清雅承诺对被告金宏伟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金宏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金宏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客观的反映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上述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金宏伟因需购车向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薯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当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企业、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金宏伟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贷款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利息;王清雅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金宏伟发放了贷款。被告金宏伟在合同到期后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致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因该利息计算的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故对超过的部分,依法应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薯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7200元(自2014年3月5日起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57200元,并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97.5元,由被告金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