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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曹明与李建离婚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明,李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明,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再审申请人曹明因与被申请人李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曹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曹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明撤回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朱晓丽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