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武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0民初2号原告武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袁某某,男,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武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某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