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花钟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51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陈传林,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关于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请示报告(2016)粤0114执270号局长:本院在执行(2016)粤0114执270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银行帐号的储蓄存款进行扣划,特向局长报告案件情况如下: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工业区大岭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胡明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传林,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惠民东路5号2幢307室,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603111830。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黄栋洲,职务:局长。二、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传林、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在银行有储蓄存款。三、承办人意见:由于被执行人陈传林、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拒不履行(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对被执行人陈传林、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的储蓄存款扣划至本院代管款帐户,由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上请示,呈请局长批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工业区大岭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胡明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传林,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惠民东路5号2幢307室,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603111830。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黄栋洲,职务: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6053.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翔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11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工业区大岭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胡明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传林,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惠民东路5号2幢307室,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603111830。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黄栋洲,职务: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6053.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翔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粤0114执270号发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事由:根据(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请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在你行085101040006003帐户的存款人民币626053.16元,扣划至本院代管款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花都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帐号:7488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6)粤0114执270号发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事由:根据(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请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在你行085101040006003帐户的存款人民币626053.16元,扣划至本院代管款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花都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帐号:7488院长签字:_____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6)粤0114执270号发往银行:事由:根据(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请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在你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626053.16元,扣划至本院代管款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花都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帐号:7488院长签字:_____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粤0114执27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你院(2016)粤0114执270号扣划通知书收悉。关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在我行(处)的_________帐户的存款人民币____元,已扣划至你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花都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帐号:7488未扣划_______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银行_____年月日此联由银行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