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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惠娟与被执行人张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娟,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林惠娟,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北四府街139号2号楼1单元5层东户。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热力公司职工,住本市振兴路东巷50号4单元9号。申请执行人林惠娟与被执行人张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惠娟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军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