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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民终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素英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素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1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英。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