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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玉梅诉陇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陇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27行初1号原告李玉梅,女,生于1952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陇县公安局。住所地:陇县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会军,任局长。2016年1月20日,本院收到李玉梅的起诉状,请求对陇县公安局《(2012)001号处理信访事件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并对其本人与儿子进行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李玉梅对陇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岁保审判员  黄周平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