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国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小轿车沿德惠市布海镇升阳街道往102国道方向行驶,行至陈家村附近时,驶入其行驶方向左侧沟中与树木相撞,致车上成员朱天壹死亡。经责任认定,此次事故中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小轿车沿德惠市布海镇升阳街道往102国道方向行驶,行至陈家村附近时,驶入其行驶方向左侧沟中与树木相撞,致车上成员朱天壹死亡。经责任认定,此次事故中张某某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法医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