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84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曹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525元,实收25元,余5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祥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