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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84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曹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525元,实收25元,余5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祥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