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荣与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杨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377号原告王荣,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54598-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鹏,男,1989年6月25日生,土家族。原告王荣诉被告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蒂公司)、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被告凯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鹏、杨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诉称,王荣与凯蒂公司发生购销业务往来,由王荣供应凯蒂公司各种规格型号的晴纶、涤纶、纱线,至2015年2月13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凯蒂公司、杨鹏结欠王荣货款380500元,由凯蒂公司、杨鹏出具了欠条凭证。2015年7月17日,双方再次对账确认凯蒂公司、杨鹏结欠货款303670元整,现王荣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凯蒂公司、杨鹏支付货款303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凯蒂公司、杨鹏承担。被告凯蒂公司、杨鹏答辩称:欠款是事实,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凯蒂公司、杨鹏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今欠王荣纱钱,(¥380500元正),为2014年全部货款。在3月底前开始安排。欠款单位: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杨鹏。2015年2月13日”。2015年7月17日,双方再次对账确认凯蒂公司、杨鹏结欠货款303670元整。2015年11月16日,王荣具状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王荣提供的欠条、对帐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王荣与凯蒂公司、杨鹏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王荣所举证据,凯蒂公司、杨鹏结欠王荣货款303670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之责并承担自2015年11月16日起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杨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荣货款30367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28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48元(原告王荣已预交),由被告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杨鹏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磊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