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贾如芳与黄元梅、陈秀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如芳,黄元梅,陈秀娣,黄启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36号原告贾如芳,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沈萍、吴庆森,福建信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元梅,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阿梅食杂店)。被告陈秀娣,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爱尚儿理发店)。被告黄启开,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爱尚儿理发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如芳诉被告黄元梅、陈秀娣、黄启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如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如芳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为98元,由原告贾如芳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林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