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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梅,黄圣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2924号原告郭春梅,女,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圣建,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梅与被告黄圣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春梅承担。审 判 长 严 慧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