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德文与被申请人金崇春支付令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文,金崇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督5号申请人李德文,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小河镇小河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10241963********。被申请人金崇春,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自流井区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全胜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3111968********。申请人李德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因申请人金崇春借款未归还,要求被申请人金崇春给付借款1000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金崇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德文借款100000元。本案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金崇春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成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