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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柘荣县楮坪乡人民政府与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荣县楮坪乡人民政府,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柘荣县楮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柘荣县。法定代表人袁灿申,乡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法定代表人兰合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柘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柘荣县楮坪乡人民政府与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250元,执行费13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闽侯上街支行存款1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闽侯上街支行存款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