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庆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传伟,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邵珠金,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