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汪国华与章泽达、黄红满、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华,章泽达,黄红满,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华,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章泽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黄红满,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镇。法定代表人:章泽达,该投资公司经理。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章泽达、黄红满、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泽达、黄红满、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6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