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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宝良与陈墨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良,陈墨林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3018号原告李宝良,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陈墨林,男,66岁,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良与被告陈墨林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宝良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美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