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宝良与陈墨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良,陈墨林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3018号原告李宝良,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陈墨林,男,66岁,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良与被告陈墨林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宝良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美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