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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448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广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