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超与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夏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第141-1号原告:马超。被告: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诉被告赵春辉、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夏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夏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