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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超与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夏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第141-1号原告:马超。被告: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诉被告赵春辉、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夏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夏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