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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丙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女,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女,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女,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王某丁,女,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王某戊,女,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丙、第三人王某丁、王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