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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与张志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张志良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148号原告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号*座*楼。法定代表人吴光东。委托代理人周闪电。被告张志良。原告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志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