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花忠诚与张妃桂、陈锦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忠诚,张妃桂,陈锦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民初103号原告花忠诚,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4714。被告张妃桂,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2614。被告陈锦娣,又名陈来娣,女,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2623。原告花忠诚诉被告张妃桂、陈锦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花忠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忠诚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花忠诚负担。审 判 长 邓祖新人民陪审员 何彩吟人民陪审员 余明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良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