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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海通诉被执行人史辉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通,史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吴海通,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史辉,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通与被执行人史辉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刘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