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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宋国军与党香营、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军,党香营,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536号原告宋国军,农民。被告党香营,居民。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迎薰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