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代付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00号罪犯代付全,男,生于1988年5月23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成郫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一、以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由被告人代付全等人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0836元。由被告人代付全等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青白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对被告人代付全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八百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止。2012年2月14日由成都监狱转入嘉陵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付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1分,月均5.55分。罪犯代付全未缴罚金、民事赔偿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代付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付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