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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上海朋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英,上海朋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622号原告刘兰英,女,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朋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唐文霞,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英诉被告上海朋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