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峰与安庆市双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安庆市双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8号申请人:李峰,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双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350号。法定代表人:郝梅,经理。申请人李峰与被申请人安庆市双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李峰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双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李峰与担保人李芳共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9幢2单元606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706**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