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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春志与赵福成、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志,赵福成,李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保3号申请人高春志,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赵福成,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洪志,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申请人高春志与被申请人赵福成、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洪志名下房屋一户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洪志名下的房屋一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00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许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志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