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春志与赵福成、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志,赵福成,李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保3号申请人高春志,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赵福成,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洪志,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申请人高春志与被申请人赵福成、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洪志名下房屋一户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洪志名下的房屋一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00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许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志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